自己放弃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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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你于2005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你的用人单位由合并后的新主体承担.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据此,你是不需要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的.如果你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原则上视为自己放弃了前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对自己是相对不利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0:46
你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0:46
劳动者不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按出勤结清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补订合同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你把以上这个问题解除了,也就合法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