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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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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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20:24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在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时,若违反相关条款,将面临一系列法律责任。
对于违规行为,如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办法规定,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者可采取关注函等形式处理或转交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人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省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批准,并给予警告。
对于欺诈手段设立的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有权撤销其批准。事务所若存在合伙人或股东未按规定转入手续、未按规定备案、对分所管理不力等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严重者可能被公告或暂停/撤销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若隐瞒信息、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将被警告并可能面临罚款。违反特定条款如出具虚假报告,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个人或组织,将面临警告、罚款和业务暂停等处罚。
在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对于审批和监督行为的争议,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