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有何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4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5:33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受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网友咨询:
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律师补充: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