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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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3:29
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当我们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工伤的话,经过工伤鉴定后我们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一种情形是交通事故受伤,另一种情况又是工伤,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能不能同时获得双重赔偿。
网友咨询:
王某系深圳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9月25日上午7时45分,王某到单位上班,在快进公司大门口时被公司的一辆货车所撞伤,事故结果造成了右腿发生了胫腓骨的骨折,导致自己住院治疗18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后被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为潘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理赔。王某又主张其所在单位深圳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深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王某主张获得赔偿能够通过吗?
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李烨樱子律师解答:
王某在上班途中被本单位车辆撞伤属于工伤,尽管其只能够享受一个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不能够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是,该案中王某是被机动车所撞伤,那么该起事故则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只要单位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案中王某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对象,是有权要求该案中保险公司承担起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李烨樱子律师补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擅长民商事法律纠纷、建设工程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