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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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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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1 12:24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就已经孕育出了判例法的雏形,这一传统被称为"事",被视为法律规范的核心。"事"的特点是"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法官会依据过去的判例来裁决当前的案件,而不是依赖于预先编定的法典。秦朝时期,廷行事就是这种法庭成例的具体体现;汉朝的"决事比"则是判例形式的一种,它已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历史的宋代,判例法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与英国普通法的兴起几乎同步。当时出现了诸如《熙宁断例》、《元丰断例》这样的案例汇编,它们在司法实践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被广泛引用和遵循。进入明清两代,判例法的地位愈发显著,对法律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
尤其在清朝同治九年,编纂的《大清律例》更是集大成者,它汇集了多达1892个案例,这些案例被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标志着律例并行的司法制度开始形成。可以说,判例法在中国历史上扮演了从古至今,从地方到中央,从民间到官方,不可或缺的角色,对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