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时效的讨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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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7:07
二:既然是劳动报酬那么是否还受《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时效约束?
笔者认为:虽然双倍工资“另一半”属于劳动报酬,但是仍然不受《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约束。即,争议时效为1年,而不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理据在于,虽然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但是其产生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未尽义务而造成,这种情况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所谓的拖欠,是基于劳动者直接劳动所得,而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付造成的。对于,因未尽义务造成的附加义务没有给付应该不属于“拖欠”。那么,其时效应该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1年内提出。
看到这里,可能会问,虽然理据不同但是结果相同,争议何在?
笔者认为,争议最大即在此处。
1、什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证明当事人知道?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称关系,极有可能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其不知晓自己权益受损。(至少2010年的今天,没有人敢拍胸脯保证所有的劳动者都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既然其极有可能不知晓,那么时效判断是不是就能以简单的推理认为劳动者应当知道而直接适用,对此,笔者持保留态度。
2、对于开篇的举例:A员工,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至今任然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10、11、12月份的3个月双倍工资需要在2009年10月31日前提出,否则可能会丧失当月双倍工资胜诉权。(2009年11月1日提起的话,对于08年10月份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无法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非常不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7:02
双倍工资的时效不具可讨论性,调解仲裁法已明确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劳动仲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7:02
仲裁法已明确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均可申请劳动仲裁.你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07:09
你的观点基本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