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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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3:09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