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股东抽逃出资与股东借款的区别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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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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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00:13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股东抽逃出资与借款的区分标准,主要依据股东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权益。其中,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出资,以及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都被视为抽逃出资。
在张文军与天津宏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例中,法院认定张文军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而非借款,因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转移是正常股东借款。法院强调,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而非具体经办人员,且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欺诈性,不能仅以出资数额为限来界定。
司法实践中,区分股东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行为通常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和偿还安排,而抽逃出资则多无实质交易关系,且在会计处理上会有显著区别。此外,控股股东由于其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更容易实施抽逃出资行为,而中小股东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总的来说,股东抽逃出资与借款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的动机、财务处理、法律后果和控制权的运用。法律通过严格界定这两类行为,旨在保护公司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借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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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股东借款是否合法? 法律依据?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2、对于股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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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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