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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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6 09:28
行纪合同如果没有完成是不需要支付报酬的,因为他支付报酬的情况仅限于行纪人他是完成了委托这一方具体的委托要求,才能够给他支付报酬,如果是到了时间行纪,合同的内容还没有完成那么原则上是不支付报酬的,或者是少给报酬。一、行纪合同时未完成还需付报酬吗?
可以不支付报酬。行纪合同的报酬标准应先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中的执行,无约定的,依习惯确定。习惯上行纪人的报酬多以其所为交易的价额依一定比例提取。
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
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
二、行纪人的义务是什么?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费用,是指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所支出的费用。我国行纪费用适用行纪人负担的原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对于委托人所指定的卖出委托物的价格或买入价格,行纪人有遵从指示的义务。
所以因为行纪合同,他本来是有偿的,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因此当行纪人他没有完成,委托人交代他的具体事项时,委托人室友全部给他支付报酬的,如果是行纪人已经完成了内容,而委托人没有给他支付报酬,这时候行纪人就可以使行使他的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