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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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4:3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作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渐增多,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判例并不多见,很多案件最后以受害人放弃权利而不了了之,受害人寻求保护的此类多数案件又通常都以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李广萍律师为您详细解读。
网友咨询:您好!我司购买了某公司的产品,现该公司及部分管理人员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判决上述被告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产品的专利权亦属于另一家公司,我司继续使用该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防范?(我司在购买/开展合作项目时不知道该产品侵权)
李广萍律师解答:
不能继续使用,构成侵权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李广萍律师补充:
以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商业秘密;
(2)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商业秘密;
(3)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时从他人处获取的商业秘密。
(4)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商业秘密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密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商业秘密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李广萍律师补充: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uibxm6gjfm6中国环猎侦探网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商业秘密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二是向少部分人公开,侵权人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这时的听众虽然是少数人,但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为社会公众所知的事实。
李广萍律师总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日益激烈,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作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日渐增多,但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的成功判例并不多见,很多案件最后以受害人放弃权利而不了了之,受害人寻求保护的此类多数案件又通常都以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