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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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02:31
受贿罪贪污罪的区别有:客体不同、对象不同、手段不同、目的不同等,对于受贿罪而言,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贪污罪则属于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情况、具体情况下结合实际的涉案情况而定。一、受贿罪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客体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
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的认定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注意以下问题:
1、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才能以受贿罪论处。因此,已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受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这种便利条件,必须是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完成的。这种便利条件与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至于该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以及是否真正谋取到了利益,均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4)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必须达到5千元起点。至于本人从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财物,是否真正归本人所有了,并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不违背原职务的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均不宜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如系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之行为,则不论何种原因受贿未遂,也应追究离(退)休人员的受贿责任。
3、请托人给予行为人的贿赂,应当是离(退)休人员所要求互相约定的财物。如有不同,行为人收受后,或请托人未按约定的期限给付行为人贿赂的,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行为人在职期间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未向请托人要求或约定贿赂,而请托人在行为人离(退)休后出于感谢给予财物的,一般该离(退)休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行为人违背原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是因此而给予数额较大财物的,则不因为行为人的离、退休,而影响其构成受贿罪。
5、对于离、退休人员被重新聘用,并依法从事公务中而为的受贿行为,应按受贿罪论处。
6、对于在职时受贿,而离职后为请托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而离职后索取、接受财物的,应按受贿罪论处。
对于受贿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在有关事实的认定上,还需要区别与贪污罪的相关界限,两者的法律适用情况是不同的,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