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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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2:37
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债务人拖欠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能只起诉次债务人吗,不起诉债务人可以吗?
网友咨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能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廷律师解答: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
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其实是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既债权人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并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追讨债权。
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的,但不能只起诉次债务人,应该同时起诉债务人,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因为次债务人与债权人没有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次债务人只是债权债务纠纷的第三人。
李廷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民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需要考虑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李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长期专注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刑事辩护、公司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擅长民商事诉讼。☎ 1336615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