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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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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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14:40
本文规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要求,以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首先,第一条明确了本规定的立法依据,旨在加强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依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定义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组织形式,即多个门店以统一商号经营同类药品,由总部统一管理,包括采购配送、质量标准、采购与销售分离等规模化经营方式。
第三条详细阐述了连锁企业的构成,包括总部作为核心管理、配送中心负责物流、门店执行日常零售,跨地域经营可设立分部。
第四条强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具备法人资格。
第五条规定,连锁企业需通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总部和门店需分别通过相应层级的管理部门审查。
第六条至第八条进一步细化了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功能要求、人员配置和经营范围,如总部需有采购配送等功能,门店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和第十条指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实施时间,强调了审查工作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总之,这些规定旨在通过标准化管理和规范操作,确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合法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