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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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8:43
设立认证机构需经过国家认监委的严格审批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设立条件包括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足够的注册资本、专业认证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资质。产品认证机构还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设立认证机构需满足更多条件,如在境外有良好记录、取得认可或承认、合作者需有相应资质等,并需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国家认监委的初步审查和决定、专家评审、登记手续以及公告公示等步骤,遵循资源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的原则。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审批。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需遵循审批程序,并符合特定条件。无论是中资还是外商投资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或代表机构都需在一定期限内备案,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管理。
对于业务范围的变更,认证机构需根据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包括缩小业务范围、变更法人信息、合并或分立等,且扩大业务范围需满足一定年限和无违规记录的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7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1号发法律责任、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分总则、设立与审批、行为规范、监督检查、附则6章62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