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在不同的企业上班同一个人他的退伍军人优惠政策享受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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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3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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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5:13
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吉林省按国家授权的最高上浮比例50%予以上浮,即每人每年9000元。
与自主创业不同,这一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是企业,而文件规定,此处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所以,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都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该政策的期限、限额要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的计税(费)依据以及各税种的扣减顺序,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政策基本相同,差别在于最后一个扣减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在月度或者季度申报时,可以直接扣减,企业所得税则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用差额部分计算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
虽然说我国的税收政策长期稳定,一般到期后会延续执行,但是前面介绍的可享受三年或36个月的优惠政策仅能享受一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15: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士官退出现役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