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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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14:20
资本是公司的血脉,是公司的动力之源、效益之泉,抽逃出资则会严重侵蚀公司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为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既是民事侵权,也是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我注册了一个一千万的科技公司,是找代办公司融的资,执照出来以后钱就取走了,代办公司都是这么操作的,后来一直没事,但不知是谁到工商局举报了,我想可能是有人举报,工商要查账,可是会计那边说一千万没法解决,网上写着这是属于抽逃注册资金罪,现在我可怎么办,是不是还得找一千万打回到账户里?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所已建议你还是尽快的资金交付。
关于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法条是有一定的规定的: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将几种常见行为规定为抽逃出资,具体规定如下: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有从公司获得投资回报的正当权利,其作为市场主体也可能与公司发生正常的商事交易,凡此种种,都可能造成股东从公司获取财产与法律所禁止的抽逃出资之间的边界模糊不清。抽逃出资与其他股东从公司合法获取财产行为的界限在于,无论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如何,其共同特征是公司向股东无偿或超过合理对价地转移财产或输送利益,并且这种转移导致公司资本或股本的减少,从而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反之,如果股东从公司获取财产的原因真实,程序正当,债权人利益没有受损,就不宜认定为抽逃出资。比如,减少资本,股权回购,股东向公司借款,转投资等合法行为就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
法妞结语:在具体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时,应当注意把握该行为是对公司资本的侵蚀这一要素,在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时不能仅仅认为行为外观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规定就认定为抽逃出资,还应考虑“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认定抽逃出资是一项综合性工程,不能仅以形式要件作为认定标准,并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角度综合分析,明确抽逃出资与其他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行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