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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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3 21:16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那么,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对于无效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网友咨询:本人在甲公司没熬到签约就辞职了,后来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天人事通知我说刚签好的劳动合同无效,原来两家公司进行了合并,入离职信息是共享的。我在甲公司虽然按程序办好离职手续但依然被禁止应聘两家公司的任何职位,因此我和分(乙)公司签的合同无法通过总(甲)公司的审核,可我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已经为乙公司工作了一个月,请问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份无效的合同?那一个月的工资还能拿回来吗?
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兵律师解析:
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
2.修改合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3.赔偿损失
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会成员,北京市经济法学会成员,曾担任北京市消防总局,中冶海外等国家机关等国家机关,央企的法律顾问。接收CCTV,新京报,北京人才市场报等多家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