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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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6:34
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开具*。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