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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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0:1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所有非法金融活动必须取缔,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被列为取缔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定义为未获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则是不以存款名义,但承诺履行类似义务的活动。
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全国*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定标准包括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的数额、范围以及对存款人造成的损失。个人或单位分别达到2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金额,或者吸收对象达到30户和150户以上,或造成损失1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犯罪。数额巨大通常指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
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追诉标准,由省级高级人民*在上述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即可追诉。
总的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涉及金额,还包括行为的规模和对金融秩序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定罪和量刑。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