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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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15:56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中,规定了建设工程的合同与造价管理。首先,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建和发包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承发包合同,可以参考国家和上海市的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合同内容需与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一致。
第三十五条规定,上海市的建设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方法由市建委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发布,作为造价参考依据。工程造价的确定由发包和承包双方根据工程特性和市场情况,参考市建委发布的定额和计算方法,通过招标或协商确定。
工程款结算依据承发包合同约定的价格或定额,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按合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工程量增减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寻求造价咨询单位的确认,但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合同执行。造价咨询单位需在资质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或承包方提供咨询服务,并严格保密委托方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强调,造价咨询单位只能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之内接受业务委托,且不得与有利益关系的承发包单位进行业务往来,也禁止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建委和物价局共同制定,兼顾实际工作量和核定额。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3日公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