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3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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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3:58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网友咨询:
股东该如何选择出资方式?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李欣芮律师解答:
股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一、货币出资。在各种出资方式中,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其法律关系最为简单、当事人之间最少发生争议,只要当事人按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将货币交付于公司,或以“投资款”等名义汇入公司的账户,即为履行出资义务。
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合法性是指依法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可转让性是指可以进行交易、转让;可评估性是指可以评估确定价值并以此作价。
1、实物出资。实物主要是指房屋、车辆、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成品或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使用价值,其次可以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也可以与公司的经营使用无关,允许股东使用实物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对其变现支配并实现财产价值。
2、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享有排他独占权的无形资产。
3、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权利。
4、股权出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向其他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这种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的转让。
5、债权出资。债权出资是指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投入公司,并由公司取代股东作为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债权出资本质上属于债权让与或称债权转让,是将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股东转让给公司。
6、非专利技术出资。一般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为发明人所拥有并采取措施予以保密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
7、禁止出资的范围。法律法规还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如股东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价出资。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李欣芮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只是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补充出资等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管是货币出资,还是土地使用权、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公司股东应该足额交纳,否则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补足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不足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应该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从而认为公司设立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李欣芮律师简介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解决,熟悉银行等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次参与企业贷款、抵押、保证及建设施工等合同审查,熟悉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重大项目的谈判及法律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