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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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7:21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专门关注燃气器具的管理,旨在确保用户安全和能源效率。
首先,条例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坚决禁止销售那些没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设备,以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三十条)
对于高风险区域如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燃气使用,法规要求必须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强化了对公共安全的重视。(第三十一条)
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时,商家必须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并提供安装、维修等服务,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可靠性。(第三十一条续)
对于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必须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检测结果需由燃气主管部门公布,以供消费者参考。(第三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他们必须遵循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确保燃气使用符合标准,同时,企业还应指导用户正确安全地使用燃气器具。(第三十二条续)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执业和业务承揽,必须符合国家的管理规定,强化了行业规范和专业技能的要求。(第三十三条)
最后,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有责任建立用户档案,承诺在接到安装维修申请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上门服务,确保用户需求得到及时响应。(第三十三条续)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经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常委会以第72号公告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用气管理、燃气器具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