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麻将实名认证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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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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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9:36
网络实名认证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倍受关注的“郭美美微博炫富”事件,从本身来看,虽不排除是一起网络炒作事件,但更应引起关注的是微博开始具有了不同寻常的影响力,也暴露出网络认证把关不严、信息和活动的真实性受大众质疑、追究虚假发布网络消息、网络诽谤过错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等等问题。为此建议:
一、*主管部门有必要指导微博平台提高把关技术手段,克服实名认证机制存在的缺陷。严格制定及执行申请程序,并对现有的认证用户进行重新梳理审核。
二、*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国现行有部分法律是与网络诽谤相关的,如《*》第38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诽谤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当网络诽谤发生后,侵害的程度究竟有多少,难以界定,赔偿问题难以落实。对虚假发布网络消息的过错程度、责任追究更属法律空白。因此建议尽快立法,进一步加强网络的监管和对相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我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目前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目前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律,通过*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
四、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宏观*机制。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然而,该公约规定: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该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实际上该协会也就200来个会员单位,为数甚少。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但参与者只有30来个,这个数量是中国互联网的冰山一角。建议互联网行业采取律师业的做法,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当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当然地受《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这样才有自律力度,同时要建立起违反行业纪律的惩处制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10:34
网络实名认证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近日倍受关注的“郭美美微博炫富”事件,从本身来看,虽不排除是一起网络炒作事件,但更应引起关注的是微博开始具有了不同寻常的影响力,也暴露出网络认证把关不严、信息和活动的真实性受大众质疑、追究虚假发布网络消息、网络诽谤过错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等等问题。为此建议:
一、*主管部门有必要指导微博平台提高把关技术手段,克服实名认证机制存在的缺陷。严格制定及执行申请程序,并对现有的认证用户进行重新梳理审核。
二、*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我国现行有部分法律是与网络诽谤相关的,如《*》第38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诽谤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当网络诽谤发生后,侵害的程度究竟有多少,难以界定,赔偿问题难以落实。对虚假发布网络消息的过错程度、责任追究更属法律空白。因此建议尽快立法,进一步加强网络的监管和对相关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三、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步伐,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要防治网络诽谤,应加强法治建设,用法律手段保护网络隐私权不受侵犯。我国现行法律里面有许多与名誉权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散见于前述的法规中。但是就公民隐私权的立法抑或是公民个人信息立法尚是一片空白,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目前我国基本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目前世界上国家或地区已经有超过50个制定了个人信息保*律,通过*公权力的途径来保护个人信息已经是通用做法。
四、建立合理的网络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建立完善的*宏观*机制。中国互联网协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然而,该公约规定:我国互联网行业从业者接受该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实际上该协会也就200来个会员单位,为数甚少。2003年,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等30多家互联*息服务单位共同签署了《互联*息服务自律公约》,承诺自觉接受管理和公众监督,坚决抵制“有害信息”,但参与者只有30来个,这个数量是中国互联网的冰山一角。建议互联网行业采取律师业的做法,从事互联网经营的单位当然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会员,当然地受《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约束,这样才有自律力度,同时要建立起违反行业纪律的惩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