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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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7:01
第十三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中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7:01
第十三条 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户管理。
第十七条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每次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列支。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按月、足额拨付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