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交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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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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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21:50
金融机构在进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存流程:
1.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需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提交“外汇存款准备金交存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上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 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和浙商银行则需将凭证提交至法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经审核后办理划款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3. 省会城市及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金融机构,由法人机构或外国银行各分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提交凭证,经营业部门审查后,金融机构向分支行办理划款,再由分支行处理至相应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心支行)。
4. 非省会城市的金融机构,同样遵循上述流程,但提交给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并由支行处理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5.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处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北京外资金融机构、城市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外汇准备金存款,以及分行(如重庆营业管理部或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缴的部分。分行则负责其辖区内的相关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调整工作。
6.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需在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开设外汇准备金存款专用账户,每月20日前划转收缴的外汇准备金存款。若有退款,营业管理部会在当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两天)将款项划回至分行在中国银行的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