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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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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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5:27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然而,仅限于聚集众人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二类人群构成。
首要分子这个概念,是指聚众斗殴各方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指挥者。
对于积极参与者来说,他们是除了首要分子之外,在斗殴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或者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相关人员。
如果在斗殴中参与的程度只是一般,或者仅仅是尾随着参与,并且在整个斗殴过程中的角色并不突出,那么这些人都无需承担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责任。
谈到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体,我们要明确它主要侵犯的是公共秩序这一范畴。
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并非单纯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许多聚众斗殴案件经常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经常伴随着涉及到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但是,这种侵权行为并非只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类型的公私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蔑视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公开挑战社会秩序,从而引发的违法行为。
聚众斗殴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受伤,但其主要威胁的仍然是公共秩序,这也是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普通伤害行为的区别所在。
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心态可以说是故意为之。
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犯罪意图大多源于想要占领某个领域,以复仇来解决问题,亦或是寻求刺激感等严重轻视国家法规和社会公德观念的动机。
双方斗殴的目的有时是为了争夺影响力范围,击败竞争对手,从而称霸一方;
有些则因为团伙成员遭受了侵犯,出于仗义相助的精神,实施报复行动,以此树立自己的强势地位;
还有的就是为了争风吃醋而武装对抗。
需要指出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类罪行。
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则是通过行为人行为的方式展现出来的。
实质上,聚众斗殴罪就是行为人聚集众人斗殴的方式行事产生的行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