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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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8:20
为严格实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减免政策,简化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特制定以下减免管理办法。
第二条所有依法应享受减免待遇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均适用此办法。对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需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交减免申报,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则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契税方面,纳税人需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进行申报,计税金额超过10000万元的,同样由省级征收机关处理。
征收机关需指定专人处理减免申报,受理人要求申报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并告知申报人不实或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受理人应在接到资料后尽快转交审核人,若申报人资料不全,应及时通知补正。审核人负责审核申报,符合规定的当即办理减免,不符合则说明原因并确定应纳税额。
对于大额减免,如占用耕地超过1000亩或契税计税金额超过10000万元,征收机关需在减免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级征收机关还需制定1000亩以下耕地占用税和10000万元以下契税的备案办法。
本规定强调,只有征收机关有权受理减免申报,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违反规定的减免规定无效,征收机关需报告上级。对于违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各地征收机关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开。所有减免操作均需遵循此管理规定,以确保公正、透明。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管理,同时简化耕地占用税法定减免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