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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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0:26
设立公司的前期准备中,设立人为了公司场地、设备以及资金供应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债务,有的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有的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那么当公司设立完成后或者公司设立失败后,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网友咨询:
在公司筹备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私人手中购买价值60万的设备形成20万的欠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该设备用于公司的经营,该欠款该有谁来偿还,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是否负有连带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鸿超律师解答: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如果公司设立失败,你可以要求设立人承担,不限于法定代表人一人,如果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刘鸿超律师解析: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所以,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这些责任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是指发起人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公司无论何种原因不能成立。发起人都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发起人对自己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应当善意地履行好作为筹办人的义务,使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顺利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依法继受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为自己的过失,而导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成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将有权要求发起人赔偿这些损失。
刘鸿超律师曾供职于大型国有企业,现为建纬(昆明)律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服务于房地产开发运营、建设工程等领域,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等。常年为各大型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