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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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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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8:04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网友咨询:
超过退休年龄再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如该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并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认定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补充:
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我国实行法定退休制度和强制性退休制度,即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必须结束正在进行的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
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的适格主体。养老金具有工资替代的功能,在劳动者开始领取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情况下,事实上已经不再具有经济从属性,也就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