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第648条供用电合同概念及供电人强制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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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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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23:55
每日学一“典” | 深入解析《民法典》第648条: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基石与供电人的责任义务
1. 合同定义
在《民法典》第648条中,供用电合同被界定为一种基于公平、有偿和诺成性原则的特殊契约。此类合同涉及供电人(通常为电力公司或企业)向用电人提供电力服务,而用电人则需为此支付相应费用。
2. 合同特征
供用电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它是一种双务、继续性合同,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和混合性质。其主体范围广泛,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执行。此类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形式,供电人制定的合同用户可以选择接受或修改。
3. 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有责任确保供电质量,满足用户的合理用电需求。除非用户违反合同,供电人不得无故拒绝供电。然而,在用户违约的情况下,供电人可以中止供电,但需提前通知用户。
4. 供电合同的签订主体
供电合同的签订主体通常限于供电企业或获许可的单位。物业服务人无权因物业费问题擅自中止供电。若业主逾期未支付电费,供电人有权中止供电,但需履行通知程序。
5. 法律专家视角
法律专家张洪翔在其著作《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对供用电合同有深入的解读。我们通过每日学“典”栏目,旨在普及民法典知识,欢迎读者朋友们积极参与讨论,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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