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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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5:50
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即认缴制。由此,在一定期限内存在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尚未缴足的情况。但股权比例是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确定的,从而形成了部分股权对应的出资未缴足的现象。那么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网友咨询: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郑东兴律师解答: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应注意下列问题:
1、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应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
2、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出资时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转让出资时要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郑东兴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在遵循自由定价的前提下,一般还有几种定价时需要慎重考虑的因素:
(1)尚未缴纳部分的出资额是否计算到转让价款当中;
(2)如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则标的股权定价所对应的公司资产权益价值计算是否应当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
(3)公司章程是否约定了其他股东对于未缴足部分的出资的替代出资权利和义务或其他特别要求;
(4)对于逾期未缴纳出资的,转让方对其他股东违约责任的大小及承担主体的确定;
(5)税务机关对于股东自由约定的转让价款是否会认为明显不合理而不予接受;
(6)股权受让方在取得股权后不按章程规定实缴出资,相关责任由谁承担,原转让方是否还负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对于持股一方主体来说,义务是对其权利的限制或者取得和行使权利所应付出的“代价”。既然未缴足出资的股权是一种负担着一定义务的股权,那么其行使必然受到相应的限制。
执业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擅长知识产权领域诉讼和非诉业务,对于商标专利无效侵权有较多经验,专利代理师,高级品牌师。有团队管理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经验,代理案件团队共同完成,较好处当事人的复杂及疑难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