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立过多份遗嘱,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4:0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04:41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生前就其遗产处理立下了多份遗嘱,多份遗嘱就有可能存在内容抵触,那么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那份更具有法律效力呢?
网友咨询:
生前立过多份遗嘱,哪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1、在多份遗嘱效力强弱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订立在前的遗嘱效力。当多份遗嘱存在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这么多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为有效遗嘱。
3、其次要考虑的因素是,各份遗嘱的效力强弱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我国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就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律师补充:
有效遗嘱的条件
1、立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合法,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4、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处分违法所得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