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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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7 18:07
根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规定,绩效运行监控主要采取绩效运行监控主要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方法以定量分析和定性。
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单位。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
事前绩效评估:
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包括:
1、新设立的重大政策、项目。
2、发生重大调整的既有重大政策、项目。
3、政策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项目。
4、其他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重大政策、项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者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时,应当与预算评审、项目审批、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等工作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