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霸座最终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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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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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06:37
高铁霸座最终处罚标准是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的,予以治安拘留以及罚款。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若有实施包括占座在内的禁止行为,将由*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人高铁霸座的,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严重违反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由此可见,霸座情节轻微的即使不涉及治安管理处罚,也会对自己的信用有影响,可以*乘坐火车高铁等等。广东省率先立法,将霸座的行为列入法律处罚范畴,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全国立法严惩高铁霸座行为,此时我们是需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