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动迁纠纷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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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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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09:30
(一)在行政裁决环节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者或其代理及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无法达成最终的拆迁安置协议,且对于相关补偿安置事宜产生争议进而诉诸于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以受理该案件,并且会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可依据《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裁决请求。
根据《拆迁条例》之规定,当拆迁方与被拆迁者或其代理以及被拆迁者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时,经过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负责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者,则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涵盖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个方面。裁决结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二)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述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亦可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的,可依法实施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