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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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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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06:4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民事执行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该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针对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抵押房屋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指导。
第一条强调,对于被执行人的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有权查封,并在抵押权人申请下,可以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债务。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法院会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允许他们自行腾空,但在此期间不得强制迁出。
第三条指出,宽限期结束后,如被执行人仍未迁出,法院会下达强制迁出裁定,并执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在强制迁出时,如被执行人面临居住问题,法院经过审查,可允许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作为解决方案。
第四条中,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品质、地段不必与原住房相同,但面积应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人均廉租住房标准。同时,租金收取问题在第五条中明确,租金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参照当地标准确定,或者参照平均租金。
对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执行人,第六条明确法院不应强制迁出。最后,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先前的不一致规定将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