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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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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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1 16:51
房屋买卖纠纷通常包括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那么购买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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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彦根律师解答:
作为商品房的购买方如果遇到下列情况,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购房合同:
第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甲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甲方先卖后抵押的。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一房二卖。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其他还有诸如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隐瞒房屋抵押的、过分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因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会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如欲解除购房合同,应事先咨询专业人士并按他们的指导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利。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王彦根律师提醒:
(1)解除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内行使,超过该期限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最好以书面方式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