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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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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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00:05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网友咨询:
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律师补充: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