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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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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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0 00: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污染和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在其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转移、处置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公司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公布。
第四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资质,组织处理,申报相关资料,制定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危险废物收集、储存、标识等情况,监测污染物排放,管理出门证等。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危险废物处理费用。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合规出厂。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处理公司废油。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处理公司含锌除尘灰。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处理公司废机油。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职责包括: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立贮存台帐,报送贮存、利用情况,负责现场监装。
第六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的职责包括: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验收,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建立处置台帐。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包括:报告危险废物信息,资质认定,签订合同,核定费用及价格,执行管理规定,监督管理,报送出厂数量,填写处置台帐。
第八条 公司无法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按其要求处理。
第九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收集、贮存、处置。
第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乱存乱放、倒入水体、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倒在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十一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遵守国家有关运输管理规定,禁止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括废钢铁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危险废物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需制定应急预案,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安全环保部将责令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及个人将受到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