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三章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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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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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8 16:52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初始登记主要包括对新建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等的确认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第三十一条: 对新建房屋所有权,申请人需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需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及批准用地文件。
第三十三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提供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四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提交土地出让红线图、合同、勘测定界报告,转为出让的还需提供原土地权属证明。
第三十五条: 租赁、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进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提交批准文件和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和勘测定界报告,农村村民住宅则需宅基地批准证明、规划批准等。
第三十八条: 农村村民住宅和非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分别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房产测绘报告,特殊情况还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证明。
第三十九条: 1987年以前修建的住宅初始登记,申请人需经公告确认无异议后登记,具体流程有详细规定。
第四十条: 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需提交包括房地产权证在内的多种文件。
第四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需一并申请共有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用地,但不单独颁发权证。
第四十二条: 1990年前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需经过规划确认并公告无异议后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地役权初始登记需提交房地产权证和地役权合同,供役地和需役地分别在登记簿上记载。
第四十四条: 抵押权初始登记需提交房地产权证、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等,农村房屋需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债权确定期间等。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需提供相关许可和合同,预(销)售需抵押权人同意。
扩展资料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经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15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 一般规定、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限制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责任、附则10章99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