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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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5:16
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只要有过错,就必须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习学生自己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他人的责任;如果完全是实习学生自己过错所致,则应当自负。
网友咨询:
作为某大学学生的钟清,被学校安排在易畅机械公司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实习。7月13日上午,钟清在加工一零件时,同为实习的学生李强出于开玩笑,想吓唬吓唬钟清,突然合上了电闸开关,导致钟清不幸被机器压伤了右手,落下九级伤残。钟清能否认定为工伤?
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杨洋律师解答:
首先,公司与实习生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公司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成为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实习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此类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杨洋律师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专职律师,法学硕士。三级律师、甘肃省婚姻家庭法、劳动法专业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专注于法律实务技巧,致力于运用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拓展,致力于个案效果以维护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