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0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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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07:44
常先生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利牌“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做出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性能,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常先生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重庆鼎屺律师事务所谭军毅律师解析
常先生遇到的问题,很多消费者在现实中也经常会遇到。之所以导致购买商品与产品性能不符,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商场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解并购买,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二是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与产品名称标明的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见,案例中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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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由谁来承担责任?可以明确该商场和生产厂家都应对售出产品负责,应由商场首先按照消费者常先生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可见,常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谭军毅律师,律所负责人,擅长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各项损害赔偿,投融资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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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是其功能的具体体现,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与性能不符,属于产品瑕疵范畴,瑕疵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外观破损、部分使用性能缺失等情形,但该情形的存在不构成缺陷,且不影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的实现。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首先要全面了解产品的性能状况,自主作出选择购买。如果由于商场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做出明确说明,使消费者因为误解而购买,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
谭军毅律师补充:
作为经营者如果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瑕疵的,杜绝消费者投诉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该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不存在对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并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要求,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2.
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3.
耐用商品是指使用期限较长、科技含量较高、一般消费者缺乏全面认知能力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电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平板电脑、照相机、摄影机等。
4. 经营者对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免费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并在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收费清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