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者须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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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7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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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5:15
无论是一手房交易还是二手房买卖,由于交易周期普遍较为漫长,容易出现变数,最为常见的是因房价上涨,一些出卖人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选择将房子又高价出卖给第三人,从而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
网友咨询:
“一房二卖”者须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1、“一房二卖”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构成刑事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补充:
为防范 “一房二卖”的发生,当事人可以办理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地产交易领域中的网签制度,指的是房地产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形成网签号在网上公布并供相关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可以及时进行网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