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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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1:23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负责招标投标行为的部门,对诸如泄露保密信息、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并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诉。这些部门还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核准规定、违规公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对无效的招标评标进行认定,并同样处理投诉。
第三十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实行分级制度,根据项目的层级,分别由省、市、州、县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项强调,国家和省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对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合规进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后者有权在必要时暂停项目或通知相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以确保项目的公平进行。
第三十八项提到,四川省政府实施信用记录制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根据情况会限制其参与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
最后,第三十九条赋予了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权利,他们有权对疑似违规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或向相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需及时处理这些投诉。
第四十条明确了,行政监察机关将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人员实施监督,维护公正和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经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招标和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