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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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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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5 22:39
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有责任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独特地形地貌和自然人文景观。他们需确保实施有效措施,以确保资源的妥善管理。
第七条规定,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这意味着对资源的开发和使用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强调,所在地市政府应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视为首要任务,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分工。例如,一级保护区包括岱顶玉皇庙封禅祭祀活动的重要区域,以及蒿里山和佛爷寺等,实行特别保护。
第十条列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如对古建筑和历史遗迹进行档案管理,实施防雷防火等措施,保护植被和生态平衡,以及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进行特殊保护。同时,严格限制在区域内进行的活动,如刻字立碑、采伐树木等,这些行为需经过审批。
第十二条列出了禁止的行为,如在岱顶特定区域新建项目、破坏自然环境、损害文物古迹等,以维持泰山的原貌和生态完整性。
资金筹集方面,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筹集保护资金,包括专项拨款、财政拨款、捐赠以及有偿使用收益,确保资金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