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4 01:0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5:19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股权转让要考虑什么问题,股权转让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要考虑什么问题,股权转让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要考虑的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四、明晰股权结构。
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普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解析:
因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仅需遵循资本的自由流动原则,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及股份交易市场的稳定性,特作出以下禁止性规定:
1. 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多年来专业从事企业相关法律业务及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可以综合利用法律、财务及税务等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经济领域的综合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5:13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股权转让要考虑什么问题,股权转让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网友咨询:
股权转让要考虑什么问题,股权转让要考虑的问题有哪些?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要考虑的问题: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四、明晰股权结构。
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七、股权转让协议应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
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普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张国律师解析:
因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仅需遵循资本的自由流动原则,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及股份交易市场的稳定性,特作出以下禁止性规定:
1. 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公司在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多年来专业从事企业相关法律业务及合同纠纷法律事务,可以综合利用法律、财务及税务等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经济领域的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