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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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3 12:06
在马路上行走或者骑车,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走路要走人行道,开车时,要注意四周,看清信号灯。
网友咨询:
8月2日19时,杨士泉驾驶叉车沿河街支路北侧由东向西掉头向左斜过公路时,与丁某2驾驶的沿河街支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3)相撞,造成丁某2、刘某3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献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士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2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3负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士泉让其儿子杨保林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杨士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徐龙律师解答:
杨士泉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杨士泉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签字具结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酌情从重处罚。因杨士泉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徐龙律师补充: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徐龙律师供职于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过大量案件,实战经验丰富,获得领导和当事人的高度赞赏。
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知名律所,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集体等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