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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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2:57
一般而言,在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不举行听证会。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予审理。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强制医疗程序司法解释是什么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二、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1、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 如何启动强制医疗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四、 强制医疗的方式
1、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根据精神科执业医师的建议,决定将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
2、保安性强制住院,即根据刑法第18条关于“政府必要时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实践中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
3、救助性强制医疗,即民政机关实施的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
五、 强制医疗的解除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一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二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是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