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需知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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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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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15:05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部分“连带责任”进行了调整,现列举几例如下:
1、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中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先公司交易中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2023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