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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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21:01
转继承在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但是它和代位继承有很大的区别,那么,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如何发生,转继承有哪些效力?
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王尧律师解答: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王尧律师解析: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实际接受遗产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只不过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或接受遗产,就已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
继承一开始,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有关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决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成为继承人的依据。
(2)遗产的范围确定。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财产也不断发生变动。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
(4)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导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矛盾。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继承开始是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可以说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而在继承的时候,转继承可以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但如果是代位继承的话,则只能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子孙来继承遗产。无论是转继承还是代位继承,实际继承的遗产其实都是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为限。
王尧律师是宸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女,汉族,1982年出生,毕业于南开大学,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经济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21:06
转继承在生活中也是非常常见,但是它和代位继承有很大的区别,那么,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开始后有什么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什么是转继承,转继承如何发生,转继承有哪些效力?
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王尧律师解答: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据此,转继承制度实际上在我国已得到确认。
王尧律师解析: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实际接受遗产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只不过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或接受遗产,就已去世,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因此,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
继承一开始,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继承人的范围确定。有关利害关系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是决定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成为继承人的依据。
(2)遗产的范围确定。现代社会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们的财产也不断发生变动。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继承一开始,遗产的所有权便转归继承人。
(4)遗嘱效力的确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可以随时设立、变更、撤销,这就导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矛盾。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根据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期间,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可见,继承开始是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可以说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间最大的差异就在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而在继承的时候,转继承可以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但如果是代位继承的话,则只能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子孙来继承遗产。无论是转继承还是代位继承,实际继承的遗产其实都是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为限。
王尧律师是宸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女,汉族,1982年出生,毕业于南开大学,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主要从事民商事、经济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勤勉尽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